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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翡翠国际社区置业(明股实地·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转让之实·土增税穿透追缴)

风险等级 · 高行业 · 房地产金额 · ≥1亿
分类:股权转让/间接转让(土增税穿透·实质课税·偷税认定) | 行业:股权转让/间接转让·房地产并购 | 年份:2018 年

一、违规手法 / 争议焦点

2007年翡翠公司将其持有的星隆公司20%股权以『股权溢价款』1.33亿元转让给星狮集团,但该溢价款按土地面积×容积率×单价计算(314501㎡×1.8×235元/㎡),实质为转让7304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。税务机关认定『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转让之实』,依国税函〔2007〕645号与实质课税原则穿透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
二、处理结果

原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:追缴土地增值税3771.5万元,并依《税收征管法》第六十三条认定偷税;复议维持后企业提起行政诉讼,一审、二审((2016)苏05行终124号)均维持,江苏高院再审(2018)苏行申626号于2019年12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,税务局完胜。本案为『明股实地』穿透征税标杆判例,同时揭示两派裁判对立(最高院马松坚案、江苏高成案认为股权转让不征土增税)与重复征税争议(已缴企业所得税1381万元未抵土增税)。

三、来源

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(2018)苏行申626号 行政裁定(税务局完胜);判决要旨见税法专家网 taxlawchina 转载(非官方整理,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) | 查看官方原文 ↗

四、风险成因与违法分析

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: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"正当理由"证据,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;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,双方都埋下隐患;三是签阴阳合同、私户收款,隐瞒实际成交价,直接构成偷税;四是代持还原、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。违法的本质:把"税负最小化"凌驾于"如实申报"之上,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。本案手法:2007年翡翠公司将其持有的星隆公司20%股权以『股权溢价款』1.33亿元转让给星狮集团,但该溢价款按土地面积×容积率×单价计算(314501㎡×1.8×235元/㎡),实质为转让7304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。税务机关认定『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转让之实』,依国税函〔2007〕645号与实质课税原则穿透征收土地增值税。。

五、税务局处罚政策依据

  • 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三条:财产转让所得适用 20% 比例税率,转让方依法申报、受让方为法定扣缴义务人。
  • 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)第十一至十三条:申报义务、核定征收情形与"正当理由"认定标准——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,按净资产核定。
  • 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:偷税的,追缴税款、滞纳金,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 50% 以上 5 倍以下罚款。
  • 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二条:未按期缴纳税款的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。
  • 六、财税合规借鉴与规避

  • 转让前先做估值与税负测算,出具评估报告留痕,让转让价格有据可依,而不是事后被核定。
  • 依法运用 67 号公告第十三条"正当理由"通道(近亲属间转让、政策性内部重组等)合规降负,坚决不签阴阳合同。
  • 落实"先税后证":个税未缴清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,受让方务必核实代扣代缴到位再付款。
  • 代持还原、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在落地前先做税务评审,补税补申报永远比稽查处罚便宜。
  • 七、振博专家点评

    股权转让涉税案件。平价/低价转让、阴阳合同、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,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。振博建议: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,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。

    —— 袁峰 · 振博财税集团「财税名师」专家团队(20 年财税实战 ·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)

    这类案件的三点提示

    1. 行为特征:2007年翡翠公司将其持有的星隆公司20%股权以『股权溢价款』1.33亿元转让给星狮集团,但该溢价款按土地面积×容积率×单价计算(314501㎡×1.8×235元/㎡),实质为转让7304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。税务机关认定『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转让之实』,依国税函〔2007〕645号与实质课税原则穿透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    2. 定性与处理:股权转让/间接转让(土增税穿透·实质课税·偷税认定) · 3771.5 万元(土地增值税;另加收滞纳金约9543万元,合计超1.3亿元,并认定偷税)
    3. 同类企业自查:转让定价偏离、间接转让境内财产、滥用税收协定,属于反避税调查的重点领域

    振博财税提示: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,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,判断属于「申报口径差异」还是「主观故意少缴」,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——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。

    官方原文:http://taxlawchina.com/html/detail/1558/cid/31.html
    本文事实部分引自上述公开信息,可对照核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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