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7年翡翠公司将其持有的星隆公司20%股权以『股权溢价款』1.33亿元转让给星狮集团,但该溢价款按土地面积×容积率×单价计算(314501㎡×1.8×235元/㎡),实质为转让7304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。税务机关认定『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转让之实』,依国税函〔2007〕645号与实质课税原则穿透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原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作出税务处理及处罚决定:追缴土地增值税3771.5万元,并依《税收征管法》第六十三条认定偷税;复议维持后企业提起行政诉讼,一审、二审((2016)苏05行终124号)均维持,江苏高院再审(2018)苏行申626号于2019年12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,税务局完胜。本案为『明股实地』穿透征税标杆判例,同时揭示两派裁判对立(最高院马松坚案、江苏高成案认为股权转让不征土增税)与重复征税争议(已缴企业所得税1381万元未抵土增税)。
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(2018)苏行申626号 行政裁定(税务局完胜);判决要旨见税法专家网 taxlawchina 转载(非官方整理,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) | 查看官方原文 ↗
股权转让类案件的成因集中在四个环节:一是平价或低价转让却拿不出"正当理由"证据,被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转让价;二是受让方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,双方都埋下隐患;三是签阴阳合同、私户收款,隐瞒实际成交价,直接构成偷税;四是代持还原、对赌回购等特殊安排未同步申报。违法的本质:把"税负最小化"凌驾于"如实申报"之上,用形式上的低价掩盖真实交易实质。本案手法:2007年翡翠公司将其持有的星隆公司20%股权以『股权溢价款』1.33亿元转让给星狮集团,但该溢价款按土地面积×容积率×单价计算(314501㎡×1.8×235元/㎡),实质为转让73046号地块土地使用权。税务机关认定『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转让之实』,依国税函〔2007〕645号与实质课税原则穿透征收土地增值税。。
股权转让涉税案件。平价/低价转让、阴阳合同、代持还原是三大雷区,税务机关按净资产核定征收已成常态。振博建议:转让前做估值与税负测算,合规运用特殊性税务处理。
—— 袁峰 · 振博财税集团「财税名师」专家团队(20 年财税实战 · 含一线税务稽查经验)
振博财税提示:若贵司存在相近业务安排,先按上述三项做一次自查,判断属于「申报口径差异」还是「主观故意少缴」,再决定是否主动更正申报——两者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。
振博财税专注税务稽查应对、税务争议处理与历史涉税问题修复。带上稽查通知书或疑点清单,先做一次免费的案件研判,再决定怎么走。